岳建民律师
岳建民律师
北京-朝阳区执业17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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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基础信息:

200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,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(A20051101062879)。

2007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,执业证书号码11101200710945474。

2019年8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。

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、北京市执业律师。自2006年3月起,先后在京元、盈科、立天、惠诚等律师事务所执业。

擅长领域:

岳建民律师已代理案件数百起,具有丰富的诉讼、仲裁及谈判经验,擅长办理经济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纠纷、劳动争议、房产纠纷、婚姻继承纠纷、损害赔偿纠纷及刑事案件等。其中,经济合同、债权债务、婚姻、劳动、侵权类民商事案件,以调解、和解形式结案的占较大比例,既有利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,又大大减少了委托人的讼累,受到众多委托人的肯定。

在执业过程中,始终坚持诚信、敬业、文明、高效的执业理念,本着严谨、求实的态度,以最大化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己任,恪守职业道德,遵守执业纪律,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。不夸海口,只做实事。对法敬畏,不做勾兑。

部分活动:

2009年4月15日,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邀请,作为律师嘉宾参加《都市法宝》栏目的直播,分析典型婚家案例,对广大听众提出的婚家法律问题进行解答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辩护较为成功的赵某绑架(致人质死亡)案,入编《信仰的力量--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》一书。代理的《中国律师》杂志社与李某培训合同纠纷案、女硕士诉丈夫扶养费纠纷案、郭某离婚纠纷案、丁某分家析产纠纷案、岳某诉央视主持人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、赵某绑架案、潘某等多人绑架案、吴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等被《北京晚报》、《法制晚报》及互联网等众多媒体关注报道。  

部分典型案例:

一、刑事部分:

1、在2008年备受《北京晚报》、《京华时报》等众多媒体关注的史某与赵某绑架(致人质死亡)案中担任从犯赵某的辩护人,一审赵某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,二审被减刑3年,判处5年有期徒刑。该判决为刑法修正案(七)颁布前、实践中对绑架罪的最低量刑。该案例入编《信仰的力量--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》一书。

2、在韩某与李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,最终李某被认定为从犯,予以从轻处罚,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。

3、在乔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中担任第一被告乔某的辩护人,最终法院认定四人均为实行犯,未作主从犯区分,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
4、在徐某诈骗案(数额巨大)中担任徐某的辩护人,最终徐某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。

5、在巴基斯坦籍毒贩走私毒品案中担任主犯(走私海洛因3810余克)的辩护人,该主犯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
6、在刘某职务侵占罪(涉案金额60余万元)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中担任刘某的辩护人,最终刘某被从轻处罚,数罪并罚、判处7年6个月。

7、在高某等三人合同诈骗案中担任第一被告高某的辩护人,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定高某不是主犯,并具有自首情节,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。

8、在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担任杨某的辩护人,经过工作,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做出不批准决定,D公安机关最终做撤案处理。

9、在黄某涉嫌盗窃案中担任黄某的辩护人,经过工作,H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。

10、在陈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中担任陈某的辩护人,经过工作,T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。

11、在吴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,该案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,且被《中国商报》及众多互联网媒体关注并报道。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,经过一审、二审、发回重审一审程序的审理后,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,吴某某获得了国家赔偿。 

二、继承部分:

1、在丁某某等六人诉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担任丁某的诉讼代理人,一审判决驳回丁某某等六人的诉讼请求,二审维持原判。

2、在齐某诉张某继承纠纷中,担任齐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确认齐某有继承权,判决张某给付齐某拆迁补偿款。

3、在王某1与王某2、王某3、王某4继承纠纷中,担任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,最终法院认定王某1所持遗嘱有效,支持了王某1的诉讼请求。

4、在马某1与马某2、马某3、马某4继承纠纷中,担任马某1的诉讼代理人,最终法院认定马某2所持遗嘱无效,判决支持了马某1的诉讼请求。

5、在王某1诉王某2、王某3、王某4、王某5、王某6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中,担任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支持了王某1的诉讼请求,撤销了侵害王某1财产继承权的原法院调解书。

6、在秦某1、秦某2诉秦某3、秦某4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中,担任秦某1、秦某2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支持了秦某1、秦某2的诉讼请求,撤销了侵害秦某1、秦某2财产继承权的原法院调解书。 

三、婚姻家庭部分:

1、在憨某第二次起诉金某离婚纠纷中,担任金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,判决驳回憨某的诉讼请求。

2、在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中,担任张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最终认定孙某所持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,婚内取得的两套房屋及车辆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
3、在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中担任高某的诉讼代理人,一、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,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,判决婚内取得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均归高某所有。

4、在郭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中担任郭某的诉讼代理人,该案引起了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,并引发了公众对于婚姻忠实义务的大讨论,经过艰苦工作,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。

5、在侯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中担任孙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抗辩意见,判决支持了孙某获得子女抚养权及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。

6、在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中担任王某的诉讼代理人,经过多次协商沟通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。

7、在吴某诉史某扶养纠纷中,担任吴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判决史某应对吴某履行扶养义务,支付扶养费。《法制晚报》对该案进行了报道。

8、在刘某诉陈某抚养权纠纷案中担任陈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
9、在李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中担任李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判决王某应履行抚养义务,支付抚养费。

10、在王某诉陈某赡养纠纷案中担任王某的诉讼代理人,法院认定陈某应履行赡养义务,判决陈某定期探望王某,支付赡养费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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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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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地区:北京-朝阳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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